无工商登记的工厂职工,受伤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?
[案件]2003年张某和黄某在既未办理工商登记,也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,便招收了数名的农民工,办起了从事加工塑料米粒的注塑厂。李某便是厂里的工人,在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经过简单的的上岗操作培训后,便开始工作。天有不测风云,2006年某月,李在往注塑机给料时,左手不慎被卷入机器内,左手的食指,中指,无名指全部被切断。当即,李某被送往医院,期间张某、黄某向医院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。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,李某的伤残被认定为工伤六级。当地劳动部门向张某、黄某的厂发出了鉴定结论通知书。接到通知后,二人并未当一回事,拒绝了给李某任何赔偿。理由是:注塑厂未办理工商登记,不属于个体工商户,本案不适用《劳动法》处理,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工伤不当,并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,可谓“仁至义尽”。[解答]张某、黄某开办厂并招收工人,属于劳动部〈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〉第1条所规定的“个体经济组织”范畴,依法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,未办理登记手续行为违法,理应由行政部门予以处罚,该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形成的劳动关系的认定。且双方对张某、黄某开办的厂内上班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。根据〈工伤保险条例〉第62条的规定: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、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、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,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,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。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方法,可以比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发布的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〉。
<本案来自某出版社的著作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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