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松律师 发表于 2010-7-10 11:12:10 AM

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?

本帖最后由 李松(律师) 于 2010-7-10 11:40 编辑

新实施的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     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,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     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。

     所谓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,它不是指侵害某各种特定权利(利益)的具体侵权行为,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侵权行为,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。
     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:一是侵害人格权。主要表现,(1)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,侵害姓名权;(2)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,侵害肖像权;(3)发表攻击、诽谤他人的文章,侵害名誉权;(4)非法披露他人个人信息、大量发送垃圾邮件,侵害隐私权。二是侵害财产权。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,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,如窃取他人网络服务银行账户中的资金,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,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、虚拟货币等。三是知识产权。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权。

96 发表于 2010-7-10 01:33:38 PM

有时候不知道的

需要大家共同监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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